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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行业自律行规

 
预览次数:1095     发布时间:2013-1-24 19:23:15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筑市场,规范建筑企业的经营行业,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整体优势贡献,结合淮安市建筑行业实际,特制定淮安市建筑行业自律行规。
    第二条  本规定由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员共同讨论制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响应,自觉遵守。

第二章    行  规


    第三条  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提供质量合格、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不以回扣、行贿、串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使用无资质的劳务企业。
    第五条  维护淮安市建筑行业整体利益,加强企业之间合作,不互相杀价,不盲目压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相互诋誉,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六条  执行国家有关质保金规定,共同抵制不合理带资工程,不以垫资,垫料及变相垫资等违规行为承揽工程。
    第七条  实行平等的合同担保条款,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担保条款。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可依法停工。以双方未决之前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进场施工。
    第八条  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按设计和程序组织施工。
    第九条  建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质检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第十条  施工不扰民,作业不污染,材料堆放有序,注重安全生产,搞好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  坚持“质量兴业”的方针,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十二条  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开展各级QC小组活动,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员工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参加“翔宇杯”、“扬子杯”、“鲁班奖”等优质工程创建活动,******、省级、市级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个人等评优活动,提升行业的整体质量品位。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四条  发现违反《淮安市建筑行业自律行规》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向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举报,经查实后给予惩戒。
    第十五条  惩戒方法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并在协会《简报》公布;
    三、取消参加评优资格;
    四、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于信用档案;
    五、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首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第十五条(二)、(三)款处理,多次违反都给予第十五条(四)、(五)款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行规执行的监督仲裁工作,必要时提交会长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  本行规由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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