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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预览次数:1508     发布时间:2015-9-7 16:05:24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民主决策制

 

为了保证协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决策内容民主,决策结果广泛运用,结合本会工作实际,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民主决策制度如下:

一、民主决策的原则。凡协会重大事项,如协会换届、人事任免、设立分支机构、财务预算、协会终止等均应民主决策。

二、民主决策程序。凡涉及协会重要事项,重要决策,必须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半数以上法定到会人数表决通过。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履行职能,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做出决定。

协会常规性工作,由秘书处讨论决定,需报会长审批的,报批后实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凡重大事项和决策,事先要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会员意见和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决策,以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会员大会负责。凡重大事项均由会长召集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会长布置,分工落实。秘书长是协会日常工作的召集人,对会长负责。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牵头将协会各项民主决策落到实处,保证协会正常工作顺利开展,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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