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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

 
预览次数:1552     发布时间:2015-9-7 16:02:49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会费交纳

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淮安市建筑行业协会章程,为规范协会会费收取、管理及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标准:

1、副会长所在的企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为10000元;

2、常务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为6000元;

3、理事所在的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为3000元;

4、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标准为2000元.

会员单位交费时限为每年的6月9月份。

二、其它经费来源

培训收入、服务性收入、咨询服务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经费使用范围

1、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津贴、各项保险等支出;

2、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办公费、办公设备添置费、车辆购置费等;

3、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接待费用等;

4、宣传活动费、网站建设费、刊物出版发行费等;

5、税金;

6、慰问金等其它开支。

四、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1、按照有关财经制度执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每年度要编制财务预、决算报告并经有资质的审计师事务会审计;

4、每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5、接受会员大会、财政、审计机关和协会监事的监督;

五、会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六、协会终止和解散时,剩余会费按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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